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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方!建筑业“终身负责制”即将实现“全覆盖”(二)
2018-5-14
|
发布:
江南网页版
|
点击数: 1206
二、勘察单位
序号
处罚项目
对责任单位处罚
处罚依据
对责任单位处罚
处罚内容
1
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
《质量条例》第六十三条
《设计条例》第四十条
1.
处
10
万元以上
30
万元以下罚款;
2.
责令停业整顿;
3.
降低资质等***;
4.
吊销资质证书。
三、设计单位
序号
处罚项目
对责任单位处罚
处罚依据
对责任单位处罚
处罚内容
1
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
《质量条例》第六十三条
《设计条例》第四十条
1.
处
10
万元以上
30
万元以下罚款;
2.
责令停业整顿;
3.
降低资质等***;
4.
吊销资质证书。
2
未根据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设计
《质量条例》第六十三条
《设计条例》第四十条
1.
处
10
万元以上
30
万元以下罚款;
2.
责令停业整顿;
3.
降低资质等***;
4.
吊销资质证书。
3
指定建筑材料、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、供应商
《质量条例》第六十三条
《设计条例》第四十条
1.
处
10
万元以上
30
万元以下罚款;
2.
责令停业整顿;
3.
降低资质等***;
4.
吊销资质证书。
四、施工单位
序号
处罚项目
对责任单位处罚
处罚依据
对责任单位处罚
处罚内容
1
不按设计图纸施工
《质量条例》第六十四条
1.
处工程合同价款
2%
以上
4%
以下罚款;
2.
负责返工,并赔偿造成的损失;
3.
责令停业整顿;
4.
降低资质等***;
5.
吊销资质证书。
2
违反施工技术标准施工
《质量条例》第六十四条
1.
处工程合同价款
2%
以上
4%
以下罚款;
2.
负责返工,并赔偿造成的损失;
3.
责令停业整顿;
4.
降低资质等***;
5.
吊销资质证书。
3
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、建筑构配件和设备
《质量条例》第六十四条
1.
处工程合同价款
2%
以上
4%
以下罚款;
2.
负责返工,并赔偿造成的损失;
3.
责令停业整顿;
4.
降低资质等***;
5.
吊销资质证书。
4
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、建筑构配件、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;未对有要求和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、试件及有关材料进行取样检测
《质量条例》第六十五条
1.
处
10
万元以上
20
万元以下罚款;
2.
责令停业整顿;
3.
降低资质等***;
4.
吊销资质证书。
5
不履行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
《质量条例》第六十六条
处
10
万元以上
20
万元以下罚款
五、监理单位
序号
处罚项目
对责任单位处罚
处罚依据
对责任单位处罚
处罚内容
1
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,弄虚作假,降低工程质量
《质量条例》第六十七条
1.
没收违法所得;
2.
处
50
万元以上
100
万元以下罚款;
3.
降低资质等***;
4.
吊销资质证书。
2
将不合格的工程、建筑材料、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
《质量条例》第六十七条
1.
没收违法所得;
2.
处
50
万元以上
100
万元以下罚款;
3.
降低资质等***;
4.
吊销资质证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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